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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骧陆居士全集 对于庙产兴学之意见

居士人物 2024-09-07

对于庙产兴学之意见

前几天上海寄来中国佛教会发行的一种印刷品,因为中央大学教职员邰某等发起庙产兴学,因此大起反对。我以为双方全多认错了题目。我希望在党国之下有公正的政府、明白的国民,把这问题彻底解决一下,免得发生别种误会;并且在国民大会之前,佛教团体应有一定的准备。特地发表六层意见,作我的贡献:

(一)我人对于庙产兴学的事,是极表赞同的。本来庙产根本上是用来兴学,不是专养活僧尼的。但是兴佛学,不是作别用,各有各的界限,和天主耶稣各教堂同一性质,所以僧尼不宏法、不兴学,是僧尼放弃责任,自有佛教团体去理论,断不能因此牵到庙的本身上去。好比一家商店,经理办得不好,只有股东说话,辞退经理,岂有商店充公之理,稍有常识的人就应明白这种公理。这一层是全国民众应当认明白的!

(二)邰某主张庙产兴学,并非没有理由。但兴学是政府和大家的责任,不是佛教团片面的责任。只要政府减少兵费百分之一,教育界就大放光明了。现在军事结束,兴学是第一根本重要问题。政府既未表示消极、声明不负责任,亦未指令教育界在庙产上想法,那末教育界应积极的向政府据理力争、正当要求,不应消极的放弃了政府一边,却来攘夺那可欺的和尚的饭碗,违反民意。至于党国基础,要靠庙产巩固,这政策也甚可怜之至了!欧战之后,各国内部经济恐慌,千倍于中国,只因政府调济有方,不久即恢复原状,并不闻其允许人民对于有产的天主耶稣教堂有何种夺产的行为。可见政府的地位,自有应施的伟大计划与公正的调济政策,所以保全政府的威信,不能让二三子垄断攘夺,损害政府的体面,这一层是政府应当认明白的!

(三)先总理拿三民主义来***,***成功,是主义的成功;人民信仰,是主义的信仰;违背了这个主义,即是***。所以僧尼不是外国人,这就是民族;人民有信教自由,这就是民权;人民或团体有固定的产权,这就是民生!寺庙财产及法物为寺庙所有以及宣扬教义维持戒律及其他正当开支等,在政府已有公布的法令,住持是个代表,明令保护,即是尊重三民主义。倘若轻轻加上他一个地主资本家的罪名,一概抹煞,则国内除僧尼之外,拥地数万亩,积资千百万的居民很多,无一个不人人自危!事未必成,怨已先结,空使人民恐怖,添生厌恶,反使人民误解三民主义,又岂是我党国之福?这一层是党部应当认明白的!

(四)不肖僧尼的腐败,深入群众的脑海,实已无可讳言,目下除了几个大丛林几个大法师及少数僧尼真实发心宏道之外,其余多不堪问闻。究其实,只是中财产的毒,平时养尊处优,不肯宏道。即以北平一地而论,如财产最多的法源寺,就年年打官司,月月换住持,真不成其局。可见庙产用来兴佛学,是施主的宏愿。倘用作个人私产,平添许多恶业,失去施主的本愿,倒还不如引魔入室,全数夺了去,落得个干净。我以为庙产在有道之世,是可以兴教的;在颠倒之世,反可以害教的。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从前众居士苦口劝僧尼宏法布教,他们何曾肯听半句,及至外界后夺之声一起即又蚁聚求救,不知佛法兴替,只在人心。人心即是佛心,心地清净,即是净土。如果真心宏法的道场,当然有人出来保护,自己亦不必恐慌。否则魔由自召,纵有贤明政府、发心居士,也无法保护了!就是大士现金刚相,也只是护法,不是护产。先要办那打倒戒律不守清规的僧尼。这一层是僧尼界应当认明白的!

(五)庙产的关系既如上述,可见庙产本有自身正当的用处,此后佛教界当然有自兴的改革,断不能一任外界攘夺的,请你们不必费心思!况且庙产是固定团体的主权,由施主委托和尚兴佛教、办佛学。如果和尚不办,是和尚的不是,岂有任第三者夺去就算了事呢!譬如甲付钱予乙,托其办事,乙把钱盗了去,不办事,忽又来丙夺乙的钱,半斤八两,就按法律手续来研究,请问对不对呢?这一是促进会应当认明白的!

(六)自民国以来,佛教各团体对于庙产,除了请求政府保护之外,始终无切实办法。因为政府尊重先总理遗训,顾全民意,所以明令保护,不为己甚。但居士方面,以为政府一有明令,就算责任已了,一切不管。于是不肖的僧尼又照旧放任起来,全不悔悟改良,长此以往,终非了局。愚意此后居士,当认清题目,我人是护法,不是护产,但也不能任外界来攘夺。对于政府,当示以办法,发挥我们佛教团的真正精神,应联合南北有名四众,共同讨论一永久办法,要求政府设立礼教部,各省分设礼教厅。本来政府对于蒙藏专业为边务起见,以及管理各国天主耶稣传教等事,亦应有所组织,以张威信。只因无人主张,政府也没有办法了。如果政府有此认识,一切整理都归在礼教部去,用大刀阔斧的手腕来整理一下,省得和尚和夺产的双方捣乱,反使真正苦行的僧尼,无故受极大的影响,更替一班地方上新土劣去造机会。今日用佛教的产,兴佛学的事,只要办理允洽,哪能个敢违背公理、出面反对?就是邰某等岂有不表同意的道理!切不可再用老套,发两次通电,托几处人情,就算了事。我敢说十几年来的因循坐误,我居士们应负一半责任的,如果真正发菩提心,应把大悲方便,一齐提出来才是。所以最后的办法是要四众的合力、一致的主张。这一层是居士们应当认明白的!尤希望大家特别注意的!

(本文曾载《中国佛教会月刊》1931年第1319期合刊、《大云》1931年第102期、《正觉杂志》1931年第7期、《海潮音》)

更新于: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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