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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保明行止" 看看宋朝的僧人选拔机制啥样

新闻资讯 2015-12-15

核心提示:除了佛教制度外,宋朝政府有一选拔僧人的特殊机制“保明行止”,该制度制定的原因,与当时很多罪犯为逃避追捕,隐瞒僧团匿名剃度有关。所谓“保明行止”指由主首僧或者知情僧人对于僧人品行予以保证。2015年12月12日,在由凤凰佛教、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主办的第三届“宗教法律社会”学术研讨会上,本文作者安庞靖提交了《宋代僧人保明行止研究》一文,从“保明行止”制度的特点、形成原因、不同发展阶段和面临困境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下为全文节选:

记录北宋生活的《清明上河图》局部

宋代的保明行止的规定十分完善,保明行止首次作为一种僧人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地规定。所谓“保明行止”指由主首僧或者知情僧人对于僧人品行予以保证。保明失实,不仅对于有过错的僧人进行惩罚,也要同时对于主首僧或其他承担了保明行止责任的僧人给予同等的惩戒。

保明行止的制度形成原因是由于宋代度僧时难以确保僧人的来源。度僧前要求保明行止,与当时很多罪犯皆披剃为僧,逃避追捕有关。宋天圣二年(1024年)马亮言:“天下僧徒数十万,多游堕凶顽,隐迹为僧,结为盗贼,侮辱教门。欲望今后,除额定数剃度外,非时更不放度,及常年聚试之际,先委僧司看验保识,如行止不明,身有雕刺及曾犯刑宪者并不得试经,仍于诸年试账前榜此条贯”。

为了保证僧人的来源,宋代明确地提出了“保明行止”的法令。宋代由于“岁放童行剃度,皆游惰不逞之民”,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规定“自今诸寺院童行,令所在官吏试经业,责主首僧保明行止,乃得剃度。如百属试验不公,及主首保明失实者,并置重罪”。可见,在难以保证僧人的来源的前提下,宋代官府便加重了主首僧的责任。主首僧必须保证拟进行剃度的童行为熟悉经业者,并对于童行的品行要承担连带责任。

宋代以“保明行止”来设定寺院主首僧的保证责任。这就要求在收容僧人前,主首僧要保明拟剃度者的来源与品行。天禧二年(1018年)对寺院容受出家者进一步予以规范为“祖父母、父母在,别无子息恃养及刑责奸细恶党,山林亡命贼徒,负罪潜窜,及曾在军带瑕痕者,并不得出家。寺观容受者,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僧尼、邻房同住并科罪。有陈告收捉者,以本犯人衣钵充赏。

其志愿出家者并取祖父母、父母处分,己孤者问取同居尊长处分。其师主须得听许文字,方得容受”。保明的内容主要有两项:首先,僧人应该是被父母允许出家修行;其次,僧人没有其他的罪行。若没有查明这些事实,而有违犯度僧要求的行为,主首僧以及知情人就要承担保证的责任。在天禧二年的此项规定中,比大中祥符六年的保明责任更增加了持有尊长听许出家文字的要求,因此,为了保证僧人的来源确定,僧人应持有父母允许出家的书面记录。

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在天圣五年(1027年)“欲出家者,须父母骨肉舍施,委本院保明行止,申所属州军长吏呈验,仍须亲知三二人委保无过犯,委是尊亲听许,即官给公凭,然后得收名入账,试经日更勘会实有公据,即得就试,其实无骨肉者亦召三二人保明,出给公凭,方得收充行者。”由此可见,到了天圣五年,不仅要经过所属的州公验,而且还要由知情人保明,拟出家者才可以被寺院收为行者。特殊的地点如五台山,规定童行系籍也需要保任。至和元年(1054年)诏“代州五台山诸寺收童行者,非有人保任,毋得系籍。”

成为童行必须由寺院承担保明行止的责任。否则寺院中的主首僧知情故意违抗法令者,要承担严重的连带责任。宋代时对于私度行为的处理可参见天禧二年诏:“童行、长发候祠部,方许剃发为沙弥。如私剃者,勒还俗,本师主徒二年,三纲知事僧尼杖八十并勒还俗”。

宋代天圣八年(1030年)诏“应男子愿出家为僧道者,限年二十已上,方得为童行。若祖父母,父母在,须别有亲兄弟侍养,方得出家。其先,经还俗,或曾犯刑责,负罪逃亡,及景迹凶恶、身有文刺者,并不得出家。若系账童行犯刑责者,亦勒还俗。寺观故违容受者,人及师主、三纲、知事、邻房同住僧道并行勘断。本师主虽会赦,仍勒还俗。官司常行觉察,许人陈告,以犯人衣钵资财给赏,不过五十千。”宋代的童行不可私自剃度,若违反此规定,主首僧要承担连带责任。私度者本人要还俗,而主首僧除了还俗外,还承担杖责等加重的惩罚。

保明行止的规定加强了僧人自我监督和保证责任。对于私度行为,宋代法令中规定为不仅私度者本人要承担责任,而且知情的主首僧人也必须受到处罚,由此来确保度僧程序中的主首僧人保证责任,控制僧人的来源,而且将度僧权保持在国家手中。

更新于:2015-12-15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