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七处征心、八还辩见 内容: 【七处征心】﹝出楞严经﹞七处征心者,佛于楞严会上,征诘阿难心目所在之处也。 此由阿难遭摩登伽之幻术。 佛敕文殊,将咒往护,提奖阿难,归来佛所。 佛问其发心出家之始,阿难以见佛胜相而答。 佛遂征其心目所在,阿难答以目在外,而心在内。 及佛征其心不在内,又计之在外。 如是展转穷逐征诘,至于无所著处。 使其妄心无所依止。 盖由阿难不知妙净明心,遍一切处,无在无不在,而妄认缘尘分别影事,以为心相。 佛欲破其妄想缘心,显其妙净明体,故有七处征心之说也。 (梵语阿难,华言庆喜。 梵语摩登伽,华言本性。 文殊,梵语具云文殊师利,华言妙德。 )[一、在内],在内者,谓阿难因佛征问心目所在,阿难答云:心居身内,目在于外。 佛遂问云:汝心若在身内,则应先见身中心肝脾胃等物,然后能见外境。 若不先见身中之物,汝心岂在身内。 故云:汝言觉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内,无有是处。 [二、在外],在外者,谓阿难被佛征心非内,则又计之于外,故以灯光譬之。 谓众生心在身外,不见身中。 如灯光在室外不能照于室内也。 佛又问云:汝心若在身外,则身心两异,各不相知。 若相知者,云何在外。 故云汝言觉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外,无有是处。 [三、潜根],潜根者,谓阿难被佛征心非外,则又计为潜伏根里。 (根,谓眼根。 )故以琉璃笼眼为喻,谓眼合于心,如琉璃笼于眼上,若眼见物时,心即随能分别,无有障碍。 如琉璃合眼,不碍于见物也。 佛乃责其法喻不齐,汝若以琉璃喻眼,则眼亦可见眼,若可见,即同于境矣。 眼若同境,则心境各异。 岂可云心潜伏根内,随即分别耶? 故云汝言觉了能知之心,潜伏根里,无有是处。 [四、在闇内],在闇内者,谓阿难被佛征诘心不在根里。 则又计云:诸众生身腑藏在中,窍穴居外。 如我今者,开眼见明,为见外。 闭眼见暗,为见内。 佛乃问其汝当闭眼见暗之时,此暗境界与眼对否? 若与眼对,暗在眼前,云何成内。 若不对者,云何成见。 故云:汝言见暗,名见内者,无有是处。 [五、随所合处],随所合处者,谓阿难被佛征诘,不在暗内,则又计之。 随所合处,心则随有。 佛乃问云:汝言随所合处,心随有者,是心无体,则无所合;心若有体,则汝以手自挃其身,汝心必能知觉。 此知觉心为复内出,为从外来。 若于内出,则见身中;若从外来,先合见面。 既非内外,则无出入,出入既无,体性何有? 若无有体,谁为随合。 故云随所合处,心随有者,无有是处。 [六、在中间],在中间者,谓阿难被佛征诘,心非随所合处而有。 则又计心在于根尘中间。 佛又问云:汝心若在根尘之中,此之心体为复兼于根尘,为不兼于根尘,若兼于根尘,则根有知而尘无知,成敌两立,云何为中。 若不兼者,不属根尘,即无体性,中何有相。 故云当在中间,无有是处。 (成敌两立者,谓根与尘而成敌对,有知与无知而成两立也。 )[七、无著],无著者,谓阿难被佛征诘,心不在中间。 则又计之,一切无著,名之为心。 佛又问云:汝言不著名为心者,如世间虚空水陆飞行,一切物象,汝心不着。 此等物象,为有为无。 若言无者,则同龟毛兔角,云何更有不着之物,而言不着。 若言有者,物在则心亦在,云何无著。 故云一切无著,名觉知心,无有是处。 【八还辩见】﹝出楞严经﹞还者,复也。 辩者,分别也。 见,即能见之性也。 八还辩见者,以所见八种可还之境,而辩能见之性不可还也。 此由阿难不知尘有生灭,见无动摇,而妄认缘尘、随尘分别,故如来以心、境二法,辩其真妄。 言心则曰:今当示汝无所还地;言境则曰:吾今各还本所因处。 此显所见之境可还,而能见之性不可还也。 遂以八种变化之相以辩之。 (梵语阿难,华言庆喜。 )[一、明还日轮],经云:此大讲堂,洞开东方,日轮升天,则有明曜,而言还者,谓此讲堂,日出则明,无日则暗,是则明因于日,故复还于日也。 然明是所见之尘境,非能见之性也。 以尘境则有生灭,见性元无生灭。 是故所见之明则可还,能见之性不可还也。 若能见之性亦可还者,则不明时无复见其暗矣。 故曰明还日轮。 [二、暗还黑月],经云:中夜黑月,云雾晦冥,则复昏暗,而言还者,以由白月则明,黑月便暗;是则暗因黑月,故复还于黑月也。 当知所见之暗则可还,能见之性不可还也。 若能见之性亦可还者,则不暗时无复见其明矣。 故曰暗还黑月。 [三、通还户牖],经云:户牖之隙,则复见通,而言还者,以有户牖则见通,若无户牖则不见通。 是则通属户牖,故复还于户牖也。 当知所见之通则可还,能见之性不可还也。 若能见之性亦可还,则不通处无复见其壅矣。 故曰通还户牖。 (隙者,户牖之空处也。 )[四、壅还墙宇],经云:墙宇之间,则复观壅。 而言还者,以有墙宇则见壅,若无墙宇则不见壅,是则壅属墙宇,故复还于墙宇也。 乃知所见之壅则可还,能见之性不可还也。 若能见之性亦可还者,则无壅处不复见其通矣。 故曰壅还墙宇。 [五、缘还分别],经云:分别之处则复见缘,而言还者,谓有分别所对之处,则有所缘之相,若无所对五尘之境,则无缘相而可分别。 是则缘属分别,故复还于分别也。 当知所缘分别之相可还,而能分别之性不可还也。 若能分别之性亦可还者,则不缘境时,无复知其无分别矣。 故曰缘还分别。 (缘者,系也。 谓心缘系色、声、香、味、触之五尘也。 所对之处,即五尘之境也。 )[六、顽虚还空],顽者,无知也。 顽虚者,谓无形相,顽然无有知觉也。 经云:顽虚之中,遍是空性,而言还者,谓无形相之碍,则遍是虚空,若有形相则不见其虚矣。 是则顽虚即空,故复还于空也。 当知所见之虚则可还,能见之性不可还也。 若能见之性亦可还者,则不虚时无复见其形相矣。 故曰顽虚还空。 [七、郁[土*孛]还尘],郁者,滞也。 [土*孛]者,气盛貌。 经云:郁[土*孛]之象则纡昏尘,而言还者,以有尘象则见郁[土*孛],无尘则不见其昏滞。 是则郁[土*孛]属于尘象,故复还于尘象也。 当知所见郁[土*孛]之象则可还,能见之性不可还也。 若能见之性亦可还者,则无尘时不复见其清明矣。 故曰郁[土*孛]还尘。 (纡者,萦也。 )[八、清明还霁],经云:澄霁敛氛,又观清净,而言还者,以澄霁则见清净,昏暗则不能见其明净矣。 是则清明属霁,故复还于霁也。 当知所见清明之象可还,而能见之性不可还也。 若能见之性亦可还者,则不明时无复见其昏暗矣。 故曰清明还霁。 《三藏法数》明·一如等 撰 发布时间:2023-12-01 08:38:26 更新时间:2024-02-05 18:02:18 来源:学佛网手机版 链接:https://xuefo.net.cn/99618